王宗南在法庭审理中
2015年8月11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上海联华超市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原董事长王宗南贪污公款、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王宗南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100万元,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没收财产100万元。人民币财产;追缴挪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受贿269万余元、受贿所得833万余元。 。
澎湃 *** ()获悉,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宗南于2001年至2006年期间,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与联华原总经理梁伟共同犯罪。超市董事张增勇、财务人事总监徐林玲、人事总监道树荣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侵占超市公款1.95亿余元。联华超市及其子公司十余次为上海力鼎有限公司、上海全润有限公司的注册、验资、股权 *** 、房地产投资等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王宗南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20万余元。
此外,被告人王宗南在友谊集团与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星集团”)合作后,还利用职务便利,为复星集团提供职务上的便利。 》)设立上海友谊复星(控股)有限公司,谋取利润。
2003年,王宗南向复星集团董事长郭提出,父母想购买复星集团旗下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别墅,希望郭给他优惠,郭同意了。当年1月至9月,王宗南父母以每平方米3000元的低价购买了本市松江区涞亭南路的两栋别墅,总价208万余元。
经估价,上述两栋别墅2003年的市场价格与王宗南父母实际购买的价格相差269万多元。此后,王宗南父母分别于2010年和2013年将上述两处房产转售给他人,所得收益共计1480万元。
因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宗南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公款人民币1.95亿元余元。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分别构成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挪用公款情节严重,应同罪并罚,依法惩处。据此,根据刑法及相关立法解释的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18年。
当天庭审中,法院还对其余涉案人员进行了宣判。其中,联华超市原总经理梁伟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违法所得1627万余元;联华超市原厂长张增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追缴违法所得1454万余元;联华超市原财务总监徐林玲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追缴违法所得1303万余元;联华超市原人力资源总监道树荣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1.95,追缴违法所得1059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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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1.95 光明集团原董事长王宗南因低价向复星董事长买房被判刑18年》发布于: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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