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职工生育保险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两项福利。 具体待遇范围根据缴费比例确定。

(一)生育津贴发放标准。 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按日发放。 企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生育补贴发放天数:正常生育98天; 特殊情况生育增加生育补贴发放天数,剖宫产增加15天; 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的成长时间为15天; 怀孕16周前流产15天; 怀孕16周(含16周)后流产为42天。

(二)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 生殖医疗费用包括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分娩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分娩而产生的检查费、分娩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治疗费和因分娩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引产、绝育、再通手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分娩时,发生的保单范围内的产妇医疗费用不设免赔额,由统筹基金100%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职工的失业配偶,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待遇的,符合条件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的50%报销。女员工。

生育津贴和工资不重复。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救济金人员、退休人员、参保男性职工的配偶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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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东营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东营市生育保险条例》发布于: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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