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之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仲裁收费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规范济宁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收费。 《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5]44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仲裁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开本[2020]1452号)以及《济宁仲裁委员会章程》、《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会缴纳仲裁费。 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 案件受理费主要用于支付仲裁员报酬和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作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按照本规定预交案件处理费。措施(见附件)。 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还应当预交仲裁费。

当事人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案件仲裁费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五条 仲裁案件收费标准有争议的,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 请求金额与争议实际金额不一致的,以争议实际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未确定争议金额的,委员会将根据争议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收的案件受理费金额。

当事人在仲裁请求中要求全面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为争议金额; 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以请求解除合同所涉及的合同金额为争议金额; 当事人提出确认请求但未提出确认请求。 请求具体金额的,请求确认所涉及的金额视为争议金额; 当事人请求确认部分合同条款的有效性、继续履行部分合同义务、修改、撤销部分合同条款的,仲裁请求所涉及的该部分合同标的物的金额应视为争议金额。 仲裁请求的金额。

为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某些行为而单独提起仲裁且不涉及争议金额的,视案件复杂程度,按普通案件每件收取3000元受理费。办理简易程序的,每件1000元。

对于其他请求情况,产权案件一般以合同总金额作为请求金额。 根据案件复杂程度,非财产类案件,普通程序案件每件3000元,简易程序每件1000元。

第六条 当事人预缴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应当提出申请,经本会办公室批准,可以延期缴纳。

第七条 案件审理费用包括:

(一)仲裁员、仲裁秘书为送达、调查、审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食宿、交通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等因出庭发生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费;

(三)咨询、鉴定、检查、翻译、公告等费用;

(四)案件材料复印、递送(济宁市辖区外当事人承担)、文书制作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第八条 办案费用的收费标准和缴纳方式包括:

(一)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按照谁主张、谁承担的原则,由当事人直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缴纳。 本协会不代当事人收取或代付。

(二)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办案费按照案件受理费的15%收取,但每案更低收费不低于500元。

仲裁员和仲裁秘书因送达、调查、审理仲裁案件所发生的食宿、交通、邮资及其他合理费用,应当如实报销,并由仲裁秘书办理。

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方承担; 一方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各方责任程度确定各方承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仲裁庭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或者​​平均分担的仲裁费用。

仲裁庭应在决定、调解或裁决中说明双方当事人应支付的仲裁费用的最终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本会不再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对裁决书中文字、计算错误或者裁决书中已裁定但遗漏的事项依法予以更正的,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第十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不予缴纳。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仲裁庭组成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的,案件受理费应当全额退还;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仲裁庭组成后开庭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退还案件受理费的50%; 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仲裁庭开庭后,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的,按照仲裁案件受理费标准退还案件受理费的30%; 案件处理费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的适用《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案件,仲裁费用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案件受理前,经协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自行和解,且案件不申请协会出具仲裁调解(裁决)文件确认的或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免收案件审理费和受理费。

(二)在协会外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协会制作仲裁调解(裁决)文件确认的,仲裁受理费按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案件处理费用将被免除。

(三)案件受理后、仲裁庭组成前,经协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并要求协会制作仲裁调解(裁决)文件确认的,仲裁受理费按仲裁案件收费标准的50%收取,案件审理后按标准收取费用。

(四)仲裁庭组成后,当事人自愿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庭前调解、庭内调解或裁决前调解,并请求本会制作仲裁调解(裁决)文件的确认后,仲裁受理费按案件收费标准的80%收取,并按该标准收取案件处理费。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也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协会收取仲裁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时,应当使用财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8日公布的《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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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最新》发布于:2024-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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