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组织(人事)部引进人才落户:
加工条件
组织人事部门引进的户籍在省外的人才,可以申请落户。
注:机关事业单位在其编制范围内引进(输送)人才落户的,按照现行的输送落户政策执行。
加工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组织部门出具的《引进同意书》或海南省人力资源发展局出具的《调动人员办理搬迁手续通知书》、《调动人员登记表》或《人员流动手续》《人才劳务交流服务中心出具的户口迁移手续通知书》。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提交结算地址材料:
(一)您(或您的配偶、父母、子女)房产所在地定居在我市市区的,须提交房产权属证明,或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 )向房屋管理部门备案,或集资购房合同(附付款发票)。 付款凭证),或 *** 有关部门出具的搬迁证明。
(二)落户实际居住社区集体户的,提交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的房屋租赁证明或者居住证。
(三)入驻工作单位所在社区集体户的,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租赁商品房且房屋地址无户的,房屋所有权人、承租人应到户籍窗口按规定格式签署结算书,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产权证)。房屋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发票)、租赁证明,承租人可在租赁地址办理结算。
4、配偶随迁的,提交《结婚证》和配偶的《居民户口簿》。
5、随迁父母及子女【迁出省内须为未成年人或在校成人(提交在学证明)或无劳动能力的成年未婚子女(提交个人声明及《残疾证明》),提交父母、子女《居民户口簿》。 《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与子女关系的,可提供《医学出生证明》、法院判决书、户政机关(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独生子女证明等;或必须提交国家机构(公共机构)。 ) 人事档案、亲属关系记录或亲子鉴定证明。
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须提交父母的《结婚证》; 父母离婚的,须提交有效的子女抚养裁定书(庭外调解协议)或经婚姻登记机关盖章确认的离婚协议书。
●居民需提供近期一寸白底无冠彩色照片(注明身高、血型)。
过程
1、申请人关注“叶城警民沟通”公众号,点击“民生”进入非当面审批大厅,点击“户籍”,选择户籍服务项目,点击“非当面审批” -当面审批”(如有提示,应进入“个人中心”完成身份认证),点击同意《海口市引进人才落户申报承诺书》,填写《引进人才落户申报承诺书》审批表”,上传申请材料,选择地区和派出所,输入登录密码,点击“确定”,进入非当面审批流程。
2、申请审核通过后(如被拒绝,可在“我的事务”中反馈),进入“我的事务”,选择“窗口处理”或“邮件处理”。
(1) 选择“窗口处理”:
申请人有省外户籍的,应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窗口申领《迁入批准证明》,返回居住地办理迁入手续出户口,并出示第三联《户口登记证》、《迁入批准证明》及申请人本人及随行人员近期1寸白底彩色照片到结算窗口;
申请人在本省有户籍的,须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及申请人及随行人员近期1寸白底彩色照片到窗口申请落户。 对可疑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单位应当将其送有关部门确认后,通知申请人领取。
(2) 选择“邮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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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海口人才落户服务指南 指南 海口人才落户服务指南图片》发布于: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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