巍山县城镇住房保障房租金补贴实施细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工作部署要求,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房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济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和济宁市城乡建设局等五部门印发的《进一步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方案》(集建房字[2019]23号)经、济宁市房产管理局《关于申请城镇住房租赁补贴的通知》(济房[2019]7号)等文件,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坚持“多主体供应、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发展方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城镇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满足新公民住房需求,进一步扩大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住房租赁补贴力度,增加保障渠道,完善保障方式,增强住房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第三条 按照“分级保障、稳步推进、住房有需者皆有保障”的原则,逐步实现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人员一律予以保障,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住房租赁补贴年度工作目标; 负责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监督。
县财政局负责按规定从预算中足额安排、及时拨付住房租赁补贴资金; 县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城镇低保对象的认定和婚姻状况审核;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成县税务局负责配合住房保障对象的社会保险和就业登记审核; 县公安局负责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信息审核;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住房保障对象的住房信息进行审核。
各乡镇(街道)人民 *** (办)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发放和政策宣传工作。
第五条 县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补贴绩效评价,及时公布绩效评价结果,积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住房租赁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全部纳入住房租赁补贴覆盖范围,按家庭实行。
区分不同类别的保障对象,设定住房、收入、稳定就业年限等准入条件。 具体条件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1、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巍山县城镇常住户口(非农业户口)2年以上; 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全县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家庭无私人住房或者虽有私人住房但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未购买保障性住房(含集资)等政策性优惠住房,未租赁过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房、单位公房等享受优惠住房租金的 *** 物业;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没有购买过价格超过7万元(税后)的机动车; 单身、丧偶、离婚无子女的单身申请人,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 申请人在巍山县为非直系亲属租用私人住房。
2、新就业无住房职工保障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有微山县常住户口或者城镇居民居住证; 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周年不满5年; 在单县市区依法登记的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已依法签订满2年以上劳动(雇佣)合同,或已办理招聘手续办理了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就业)手续,并按照规定缴纳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微山县城区没有私人住房,也没有租用 *** 公房、单位公房或享受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申请人父母在微山县市区无私人住房; 申请人在微山县城区租用公租房。 住在非直系亲属拥有的私人住房中。
3、农民工稳定就业保障条件: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二年以上(含二年,有效期内)劳动(雇佣)合同(合同应当在劳动关系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用人单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满两年(如出现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的,中断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持有巍山县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或居住证申请证明;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本县城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的;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微山县城区内没有私人住房、营业用房或者其他非住宅房产,不享受其他类型的住房保障; 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没有购买价格7万元(税后)以上的机动车; 未婚、丧偶、离婚无子女的单身申请人,年龄必须在30岁以上; 申请人必须年满30岁; 为微山县市区非直系亲属出租私人住房。
第七条 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根据保障对象家庭成员人数和微山当地实物租金保障面积标准合理确定。
原则上,1人保障家庭补贴30平方米,2人保障家庭补贴45平方米,3人及以上保障家庭补贴60平方米。 计算补贴面积时,扣除家庭成员名下自有住房面积。
申请人家庭成员仅包括申请人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共同居住在微山县市区。
第八条 综合考虑巍山住房租赁市场租金水平,确定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5元。
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将随着市场平均租金变化及时动态调整。 调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金额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状况等因素分阶段确定。
1.特困人员家庭和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按照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100%确定。
2.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按照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80%确定。
3.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就业无房职工,按照住房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乘以住房租赁补贴标准的60%确定。
第三章 保护方法
第十条 根据 *** 保障性住房闲置情况确定保障方式。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原则上给予人身保障优先; 对城镇低保和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给予实物保障为主,住房租赁补贴为辅; 对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增就业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无家可归人员和农民工,给予住房租赁补贴为主,人身保障为辅。
如果确实难以提供人身保障,将采用住房租赁补贴的方式提供保障。
第四章 梯度保证
第十二条 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实行分级差别化保障。
第十三条 在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的基础上,对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人员等给予综合保障。无房工人和稳定就业的农民工。 实施分级差别化住房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
第十四条 根据担保对象的住房需求和支付能力,按照下列顺序提供担保。 依次为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房新就业人员、稳定就业农民工。
第五章 保证期限
第十五条 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的累计保障期原则上不超过36个月。 超过担保期限,仍符合其他担保对象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变更担保类别,继续申请担保。
其他保护对象按照补贴协议约定的期限纳入动态审查。 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保护,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护。 不设定累计保护期限。
第六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对于新就业无住房的劳动者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可以集中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年度工作目标组织住房租赁补贴的受理、审核和发放。 在年度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目标范围内,分批确定住房租赁补贴对象,确保家庭申请顺序。
具体申请及受理时间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受理单位向受理单位提出申请时,应当对应提交的材料原件进行核实,无异议的,留存复印件。 受理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每季度提交受理的申请材料。
(一)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配偶及家庭成员(未婚子女)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结婚(离婚)证明复印件。 离婚申请人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单身申请人需提交单身承诺书;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1)参加城镇职工保险的,提供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证明和工作单位工资支付证明; (二)未参加城镇职工保险但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工资支付证明; (三)无单位的,由居住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或者本人出具个人收入承诺书; 特困人员家庭应当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符合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标准的证明和城镇更低生活保障费。 家庭成员提交民政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城镇居民更低生活保障证明》(有效期)的,不再提交收入证明。 其他家庭成员应提交收入证明。
4、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或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的租赁承诺书;
5、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6、家庭成员在城镇拥有私人住房的,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复印件(无证房屋的,须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相关证明材料);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二)外出务工家庭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
2、结婚(离婚)证复印件。 若已离婚,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3、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或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的租赁承诺书;
4、劳动(雇佣)合同登记证明;
5、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同本条上述要求);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须提供车辆行驶证及购车发票复印件;
8、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三)新聘用无住房职工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
2、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
3、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的劳动(聘用)合同、录用(聘用)或者调动手续;
4、结婚(离婚)证复印件。 若离婚,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复印件;
5、房屋租赁登记证明; 或房屋租赁协议、出租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出租人真实的租赁承诺书;
6、城镇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证明;
7、申请人名下银行卡复印件。
第十九条 住房租赁补贴的申请、初审、审核程序。
定期受理住房租赁补贴申请,申请人可到县人民服务中心住房保障窗口领取申请表。
(一)特困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城镇特困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租房补贴申请表》 《城镇地区收入住房》(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将本细则规定的材料提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 社区居委会应当对原始材料进行审核,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报社区居委会。区办(乡、镇 *** )及时连同审核材料;
2、街道办事处(乡镇 ***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街道办事处(乡镇 *** )公示栏或申请人所在社区(村委会)。 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材料在公告栏予以公示。 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审核材料一并报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收入、住房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中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对符合条件的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应将其收入等物资转入民政部门。 民政部门将对申请家庭的经济收入状况进行审核。 符合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送回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体审核。
(二)农民工家庭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城镇住房困难流动人口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细则规定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审核并向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报告;
2、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会同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予以公告。 公示无异议后,将申请材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体审核。
(三)新聘用无住房职工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人填写《城镇新就业无家可归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审批表》,并向用人单位提交本细则规定的材料。 用人单位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的公示栏予以公示。 公示期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将申请材料报送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
3、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规模等信息进行审核。 审核通过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盖章,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集体审核。
经审核,申请家庭不符合租房补贴保障条件的,各审核机构须通过 *** 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第二十条:联合审查程序。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巍山县税务局确定申请人的户口人口、收入、住房、车辆、社会保险缴纳和养老金。 对奖金分配等情况进行集体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取得住房租赁补贴担保资格。
第二十一条 住房租赁补贴发放程序。
对取得住房租赁补贴保障资格的,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将与申请人签订租赁补贴协议,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暂停事项和违约责任。 住房租赁补贴协议有效期原则上为3年。 。 房屋租赁期限不满3年的,按照房屋实际租赁期限实施补贴。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按照协议按月或按季将补贴资金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二条 住房租赁补贴按季足额发放,年度补贴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完成。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根据保障对象建立住房租赁补贴档案,年底定期审核变化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加强担保对象信用信息的收集和运用,将担保对象的信用信息纳入住房租赁补贴档案。 同时,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对担保对象失信、违规行为进行认定,按程序将失信、违规行为通知担保对象,并告知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及时终止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并取消保障。 对骗取、骗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将依法依规取消担保资格,追缴住房租赁补贴。
第二十六条 诈骗或者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住房租赁补贴的,纳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同时,相关信息将推送至信用中国(济宁)等诚信体系平台。 实行联合惩戒。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巍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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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微山住房租赁补贴政策(微山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最新)》发布于:2024-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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