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申请在迁出地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将其本人的全部余额转移一次性办理个人账户,并继续按照迁入地规定参加保险。 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按照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均不转移。

1、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养老保险关系终止,个人账户资金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含 *** 补助)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

(二)参保人定居国外并丧失国籍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 *** 补贴)返还给参保人。

(三)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返还重复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后,个人账户余额(扣除 *** 补贴)返回给被保险人。

5、参保人员有权查询自己的养老保险情况,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相应服务。 参保人对个人账户记录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提出核实申请,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核实。

六、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达到规定的养老金条件前离开内地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 若再次来内地居住并继续缴费,缴费年限将累计计算; 经个人书面申请,保险将终止。 如果有关系,其个人账户中的金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他/她。

原内地居民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取得居民身份,在离开内地时选择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在返回内地居住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时保险,原缴费年限合并; 离开内地(内地)时,如您选择解除保险关系,原缴费期限不再合并计算,您个人账户中保存的金额可一次性给付给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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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咸阳参保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期间户籍转移如何办理?》发布于: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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