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之一条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根据机动车使用、安全技术和排放检验状况,对符合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行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汽车。

第四条 已登记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车主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登记、拆解。 、销毁等,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已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

(二)经修理、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在用车辆安全技术标准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调整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的污染物、噪声仍不符合在用车辆国家有关标准的;

(四)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

(一)小型、微型出租车使用年限8年,中型出租车使用年限10年,大型出租车使用年限12年;

(二)租用客车满15年;

(三)小型客车客车使用年限10年,中型客车客车使用年限12年,大型客车客车使用年限15年;

(四)公交车已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商用客车使用年限为10年,大中型商用客车使用年限为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年限15年;

(七)大中型非营业性乘用车(大型汽车除外)使用年限20年;

(八)配备单缸发动机的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使用年限为9年; 配备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和微型货车使用年限为12年; 危险品运输车使用年限10年; 其他货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使用年限15年;

(九)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期限为15年,不具有载货功能的特种作业车辆使用期限为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15年;

(十一)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年限13年。

对小型、微型出租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更严格的规定。上述使用年限,但小型、微型客运出租汽车不得低于6年,普通三轮摩托车车龄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车龄不得低于11年年。

小型、微型非营业性乘用车、大型非营业性汽车、轮式特种机械车辆没有使用寿命限制。

机动车使用期限的起始日期以登记日期计算。 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起始日期按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和报废,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

(一)商用客车改装为非商用客车的,应当按照商用客车的规定报废。 但是,小型、微型非商用客车、大型非商用轿车改装为商用客车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废。 按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计算累计使用寿命,累计使用寿命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运营客车按照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相互改装和报废;

(三)需要调出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小微出租汽车、摩托车,按照更严格的使用寿命规定报废;

(四)危险货物运输卡车、半挂车改装为其他卡车、半挂车的,按照危险货物运输卡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机动车在本规定规定使用期限一年(含一年)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 所有权或者调出登记地所属地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实行报废指导。

达到以下行驶里程的机动车车主,可以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规定对报废机动车进行登记、拆解、销毁,报废机动车注销机动车登记证、号牌、行驶证须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客运出租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出租车行驶60万公里;

(二)租赁客车行驶60万公里;

(三)中小型客车客运车辆行驶50万公里,大型客车客运车辆行驶60万公里;

(四)客运巴士行驶里程40万公里;

(五)其他小微商用客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商用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商用客车行驶80万公里;

(六)专用校车行驶40万公里;

(七)小微型非营业性客车和大型非营业性轿车行驶60万公里,中型非营业性客车行驶50万公里,大型非营业性客车行驶60万公里;

(八)微型货车行驶50万公里,中、轻型货车行驶60万公里,重型货车(含半挂牵引车、全挂牵引车)行驶70万公里,危险品运输货车行驶40万公里,配备有低速货车多缸发动机行驶30万公里;

(九)特种作业车辆、轮式特种机械车辆行驶50万公里;

(十)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

第八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特种机械车辆; 非营业性乘用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自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乘用车; 危险品运输卡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物、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改变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经营性转为非经营性或由非经营性为经营性,小微出租汽车、出租汽车、旅游巴士等不同类型经营性客运车辆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将危险货物运输卡车改装为其他货运车辆。 本条例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制定的小型微型出租汽车、客运车辆、摩托车使用寿命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及时报告国务院商务、公安、环保等部门。 归档。

第十条 道路行驶拖拉机报废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废。《关于发布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 】456号)、《关于调整轻型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字[2000]1202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字[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总局令[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录:

1.非营运小微型客车和大型轿车用途变更后累计使用寿命计算公式.doc

2.机动车使用寿命及行驶里程参考值汇总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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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 2023年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发布于: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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