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实体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

东营区辖区内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农民工、城镇新就业无住房人员,符合相应条件的,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申请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城镇特困家庭、城镇低保家庭、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东营市东营区城镇户口。

2.城镇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超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收入。 其中,城镇特困户。 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需经民政部门认定;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达到东营区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上100%以上(含) 。 )下列。

3、家庭成员无私有财产或者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商用车)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辆的购买价格按累计添加计算)。

5、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实际租赁房屋并完成租赁登记。

6、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进城稳定就业的农民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东营区居住证(河口区、垦利区、东营港开发区不需要居住证),工作地点在东营区某镇。

2、截至申报之日,您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3、家庭成员在东营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有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小于15平方米且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车辆(不含商用车)购买价格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车辆的购买价格按累计添加计算)。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实际租赁房屋并完成租赁登记。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三)新就业无住房城镇职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东营区城镇户口,在东营区乡镇工作。

2、持有全日制大专或中专毕业证书,且自毕业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时间不超过5年。

3、截至申报之日,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

4、家庭成员在东营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人房产或家庭成员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建筑物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5、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东营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0%。

6、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必须实际租赁房屋并完成租赁登记。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毕业5年内新就业无住房城镇职工的保障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 超过保护期限且仍符合其他保护对象条件的,原申请人应当在保护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保护类别变更申请。

(四)新就业无住房职工申请定期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2021年1月1日后在我市首次就业,申请就业登记(胜利油田等无需提供就业登记证明)。

2、申请人在我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东营市中心城区(东营区、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无私人住房。

4、申请时,向出租地所在镇街道提出申请,并实际出租房屋并办理租赁登记。

5、按照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城镇新就业无住房职工阶段性补贴累计发放期限不得超过36个月。 在本市其他辖区享受定期补贴后转入本辖区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注:上述(一)、(二)、(三)、(四)项中的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的夫妻及28周岁以下的未婚子女。

截至申报之日,年满2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人士也可以单独申请。

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含预告登记)、网上合同登记的房产、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农村宅基地申请时纳入家庭私有财产面积评估范围。 (四)第(四)项申请人未婚且未满28周岁,其父母在东营市中心城区拥有房屋的,视为拥有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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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东营区公共租赁住房实体租金或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条件》发布于:2024-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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