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一年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员工发生工伤时未参保,事后补缴的,是否还能享受待遇?

1、工伤职工经认定后,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缴纳。 成本。

2、同时,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条例》第四十三条之一款、第三款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参加工伤保险并予以补足。 缴纳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自违约之日起按日加收0.05%的滞纳金; 逾期仍未缴纳的,处欠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应缴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新增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

3、关于“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新发生的费用”是指工作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之前发生的工伤。 、参加工伤保险后产生的新费用。

2、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的标准是什么?

1、经济补偿金按照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给予劳动者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职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 *** 公布的上一年度本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执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3、月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内职工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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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咸阳职工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发布于: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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