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报销政策
1、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长期居民在户籍地就医、结算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更低缴费标准、缴费比例、更高缴费限额符合规定。保险所在地规定的当地医疗待遇标准。 如在挂号有效期内确需返回参保地就医的,可享受参保地医疗保险直结服务,并享受参保地异地转诊治疗水平。 外地常住居民符合出国医疗转运条件的,按照新乡市转运待遇政策执行。 外地常住居民登记备案后,登记长期有效。 原则上6个月内不得申请取消或变更。
2. 临时外出就医的人员
(一)异地转诊人员、异地应急救援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异地医疗更低缴费线执行,即省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内二级医疗机构450元,省内三级医疗机构300元。 事业单位2000元; 省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外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省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 在同一医疗保险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或以上住院的,更低缴费线减半。 缴费比例按照新乡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水平执行。
(2)非急诊、非转移临时外地就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异地就医更低缴费标准,即外地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内二级医疗机构450元,省内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 元; 省外一级医疗机构300元,省外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省外三级医疗机构2000元。 同一医保年度内,出院后第二次或以上住院,免赔额将减少。 一半。 缴费比例在新乡市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上降低2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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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2024年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异地报销政策 新乡市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政策》发布于: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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