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

为切实盘活闲置住房存量,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供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和省、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一、适用范围

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区依法建设的住宅、工作宿舍等存量存量住房,在房屋安全、符合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改造盘活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城中村改造后的既有房屋,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认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振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专业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或租赁、合作经营等方式向自然人、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现有住房所有者收取住房资源。

下列房屋不得申请更新为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一)安全评价为C级、D级危房或者可靠性评价为Ⅲ级、IV级的项目;

(二)列入 *** 房屋征收或者土地征储计划的项目。

二、基本要求

筹集和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所有权合法。 应依法取得房产证或持有网上签订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安置房需提供住房选择证明),且无查封登记、交易等限制。异议登记、违法建设等

(二)规模合理。 拟兴建的房屋或者宿舍应当规模合理,原则上不少于50套(间),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三)安全要求。 筹集和盘活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符合消防、燃气、结构等规定、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排水、供电等必要的居住条件。

3. 工作流程

(一)机构备案。 筹集和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主要主体是专业住房租赁机构、房地产开发公司或其他租赁住房经营管理机构。 上述机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时,经营范围应包含“租赁住房”,并须按规定向市房屋管理局办理住房租赁机构登记备案手续。

(二)申请受理。 将现有住房改造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可向项目所在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租金保障办公室》)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证明,如需跨区筹集盘活现有住房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到公司法人所在区的租金保障办公室办理住所地(机构注册地)或者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租金保障办)申请核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认定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规范经营承诺书、经营(经营)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者登记证明。房屋租赁机构、项目运营计划、租赁合同等材料(业主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6年。

申请人可以将多个项目的存量住房合并为一个项目,申请项目认证。

(三)审查鉴定。 市、区租金保障办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初步审核后,组织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联合审核。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政务网站上予以公告。 公示7个工作日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颁发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布; 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组织实施。 对原住宅进行室内装修的,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修装饰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及省、市有关住宅室内装修的有关规定。

4、运营管理

(一)住房供应监管。 募集盘活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清单应在福州市住房租赁信息监管服务平台统一公示,并向福州市国有房地产中心办理租赁登记。 申请人提出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经营的,应当与承租人达成协议,并向原发证的市、区租金保障机构报告。 市、区租金保障机构应当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认定。 现有住房已恢复其原有功能。

(二)租赁管理。 严禁改变房屋原有结构和功能布局变相出租。 租赁期限不超过6年,合同期满后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振兴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城镇工作生活的新公民、青少年等住房困难群体。

(三)安全监管。 业主是安全之一责任人,运营管理机构是具体责任人。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设置专职服务人员提供日常管理服务,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及时配备和更换消防器材,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各区房屋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联合检查,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四)价格监管。 向新公民、青少年等住房困难群体出租的房屋租金应低于同质量、同地段的社会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具体按照《福州市 *** 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意见》的规定》 《市人民 ***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融政办[2021]124号)施行,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或租金补贴的,租金低于租金的10%社会租金标准。

(五)退出管理。 申请人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租赁价格、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区租房保障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区租金保障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逾期不改正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可以吊销申请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 收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

5、支持政策

(一)列入当年建设计划、列入住房城乡建设部年度建设项目清单并符合上级规定条件的,可享受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补贴; 市、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另行制定。

(二)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机构(企业)可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

(三)积极探索利用住房公积金直接抵扣租金,努力减轻租户负担。

六、其他事项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 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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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福州出台政策利用存量住房筹集盘活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布于: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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