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赴港澳探亲、探亲通行证办理指南

1. 申请材料

前往香港、澳门探望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须申请“探亲”签注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

2. 往返香港、澳门的通行证;

3、下列能够证明相应亲属关系的材料之一:结婚证、《医学出生证明》、户口簿、派出所证明、经过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

4、有亲属定居香港、澳门的,提交亲属的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亲属为外籍人士的,提交该亲属的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和外国护照。 境外亲属无法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复印件;

如亲属长期居住在香港,需提交亲属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一年以上有效的香港入境许可、前往香港、澳门的旅行证或护照。 境外亲属无法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复印件;

如亲属在香港就业或就读,须提交该亲属的香港入境许可,以及前往香港、澳门的旅行证或护照。 境外亲属无法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复印件;

若亲属长期居住在澳门,须提交亲属的澳门居民身份证或澳门特别逗留证,以及往来香港、澳门的旅行证或护照。 境外亲属无法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复印件;

如亲属在澳门就业,须提交澳门当局批准其亲属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以及往来香港、澳门的通行证或护照。 境外亲属无法提交原件的,须提交复印件;

如您的亲属在澳门就读,请提交其澳门大学录取通知书或在学证明,以及往来香港、澳门的通行证或护照。 国外亲属无法提交原件的,必须提交复印件。

2. 程序

辽宁省户籍居民、驻辽宁单位现役军人、符合条件的外省户籍居民、在国外定居的中国公民、户籍地在辽宁省的外省户籍国家工作人员

三、收费标准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络代码资源占用费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2017]1186号) 签注费——每次有效签注15元,15二次有效签注每张30元,短期(不超过一年)多次有效签注每张80元,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两年(不含)的多次有效签注含两年)每项120元,两项三年以上(不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项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多次有效签注每项240元对于每个项目。

4. 承诺周期

3个工作日

五、申请地点

1.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振兴街193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周六:8:30-17:00,周日:8:30-17:00

2.辽宁省丹东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春三路240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日:9:00-17:00

3.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凤城区邓铁梅路22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周六:9:00-11:00 13:00-15:00,周日:9:00-11:00 13:00-15:00

4.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

地址:辽宁省丹东市宽甸县宽甸镇青山沟路196号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周六:9: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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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丹东赴港澳探亲、探亲通行证办理指南》发布于: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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