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况不属于补贴范围:

1、仅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未办理网上签约备案的;

2、2023年8月14日前已网上签约登记的商品房,于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通过签出方式重新签约登记(含同一家庭其他人以不同名义购房) ;

3、2023年8月14日之前已实际销售的房屋,因列入问题房产已网上登记解决认证问题的;

4、产权调换但无法提供契税完税证明的;

5、其他不属于补贴范围的情况。

可资助范围

01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补贴

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购房者(指自然人,下同)在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和网上签订。

02 购买二手房补贴

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购房者在县城内购买二手房并完成房产权过户登记。

03支持“卖旧买新”改善住房

购房者自2022年8月15日至2023年9月30日出售县内二手房后,其本人及其配偶或者子女(指二手房原产权人,下同) 2023年8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出售二手房,在县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登记和网上签订。

04学历人才购房补贴

对《磐安县人才购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3号))未纳入购房补贴范围的,自8月起,县域内2023年12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购买首套商品住房且本次购买前未拥有自己住房的各类人才。

05 两孩及以上家庭购买新建商品房补贴

2016年1月1日后生育二胎的家庭或2021年5月31日后生育第三胎的家庭(以浙江省人口发展和生殖健康服务综合管理平台登记信息为准),8月起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在县城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网上登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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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哪些情况不能申请金华市磐安县购房补贴?》发布于:2024-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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