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之一条 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殡葬需要,减轻困难群众丧葬负担,促进人民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文件、《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 方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惠民殡葬政策,是由 *** 财政保障,免费提供遗体运输、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遗体火化等基本殡葬服务的制度安排。并为死后火化的有需要的人存放骨灰。 。

第三条 惠民殡葬政策坚持保障基本、覆盖底线、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第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惠民殡葬政策的制定、完善、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 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安排和监督。 卫生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红十字会等将与民政部门、殡仪馆配合。 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负责核对遗体的相关信息,并负责受理申请、审批、服务提供、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 受益殡葬政策的免费对象是:

(一)户籍在甘肃省的低保对象,死亡后实行火葬;

(二)户籍在甘肃省且死后火葬的特困人员;

(三)户籍在甘肃省且死后火葬的孤儿、事实孤儿;

(四)户籍在甘肃省的生活困难重点优抚对象,死后火葬的;

(五)在甘肃省火化的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

(六)有条件的地区可扩大火葬低收入人群。

享受国家规定的丧葬补贴的,不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免费惠民殡葬服务范围。

第六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享受下列免费殡葬惠民项目:

(一)普通殡葬车辆接运遗体的费用;

(二)尸体在殡仪馆3天内临时存放(冷冻)的费用;

(三)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的费用;

(四)3年内存放骨灰的费用;

(五)价格200元以下的可降解骨灰盒或骨灰盒1个。

超出免费项目范围或者选择其他殡葬服务项目发生的费用,不予免除,由死者的直系亲属(监护人)或者有关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第七条 申请审批惠民殡葬政策,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 办理死者遗体运输或者火化手续前,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殡葬承办人必须出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包括更低生活保障证明、赡养证明等)办理特困、特殊儿童保护证、遗体)。 捐赠证明、人体器官捐赠荣誉证书),向居住地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申请审批表(殡仪馆表)》(见附件1) )。 居住地没有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的,应当向市殡仪馆或者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 无正当理由的殡仪馆不得拒绝受理申请。

(2)审查。 受理申请的殡仪馆管理人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享受惠民殡葬政策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填写《甘肃省惠民殡葬事务申请审批表(殡仪馆表格)》(见附件1),计算免费金额,签署审核意见,复印并保留相关证明和资料,并报殡仪馆负责人审核。 殡仪馆负责人对相关证件、信息、免费物品和免费金额进行审核,符合免费条件的签注审核意见报殡仪馆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批准。 殡仪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审查办理人员和负责人的审核情况,对符合惠民殡葬政策免费条件的签注作出批准决定,殡仪馆并免费提供相关殡葬服务。 经办人员应当对经批准的免费物品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 该档案一式两份,正本由殡仪馆保存,副本报当地民政部门备案。

第八条 免费殡葬受益人在甘肃省外死亡,就地火化,不享受殡葬政策待遇的,死者的直系亲属或者殡葬承办人应当持死者身份证,死者身份证、火化证明、火化证明。 发票及相关文件(包括低保证明、特困人员供养证明、特殊儿童保护证明、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申请人填写《甘肃省福利待遇民事殡葬服务申请审批表(民政局用表)》(见附件2)。符合免费条件的,由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当地免费项目和标准及时办理审批结算手续,并将审批清单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免费项目提供的清单向财政机构拨付惠民丧葬补贴资金。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免费惠民殡葬对象在省内异地(市、州以外)去世,需要就近火化的,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殡葬承办人须持有个人身份证、死者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含更低生活保障)。 证明、特困人员赡养证明、特殊儿童保护证明、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向死亡地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审核批准,并直接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相关免费服务。 并报当地民政、财政部门进行结算拨付。

第九条 惠民殡葬政策的申请和审批坚持“谁申请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对殡仪馆实行“一站式”免费结算服务,实现“一户一户”。最多是为了死后的事情而拜访”。 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网上申请、审批“一站式”结算服务。

因特殊情况,申请人无法及时提供死者更低生活保障证明、特困人员赡养证明、特殊儿童保障证明、遗体捐献证明、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的,实行告知承诺制度实行,殡仪馆提供《惠民免费殡葬申请书》《通知服务证明事项承诺书》(见附件3),申请人对承诺负责,殡仪馆核实与相关部门。

第十条 实施殡葬惠民政策所需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财政将根据殡葬服务情况给予适当补贴,造福各地群众。

第十一条 市、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年度落实殡葬惠民政策的资金需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年度的资金需求。

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应当每季度记录惠民免费殡葬的人员、金额及相关材料,准确登记,并于次月5日前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季度末。 民政部门审核核实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拨款。 。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次月10日内,将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收入总额并划拨。

第十二条 市、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健全殡葬惠民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省民政厅、财政厅对全省殡葬惠民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市、县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具有火葬功能的殡仪馆为免费惠民殡葬政策受益人开展资质审核、费用结算、档案管理等工作,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惠民殡葬政策公开制度,通过传单、服务卡、宣传墙以及各种媒体等形式,宣传惠民殡葬政策,扩大殡葬惠民政策。政策意识。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加强惠民殡葬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用、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殡葬惠民政策落实责任制度。

符合免费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批准,不符合免费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或者受理、审批过程中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渎职等行为的市、县民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谎报、冒领、截留、贪污、挪用、私分惠民殡葬经费的,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责令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给予制裁。

对以谎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殡葬政策免费服务的,由市、县民政、财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所得免费物品金额。时限。

情节严重,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有关部门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2011年10月22日发布的《甘肃省民政厅关于为特殊需求人员提供基本免费殡葬(火化)服务的通知》(甘民发[2011]163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申请审批表(殡仪馆表格)

2.甘肃省惠民殡葬服务申请审批表(民政局使用的表格)

3、申请《惠民殡葬免费服务通知书》及《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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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甘肃省惠民殡葬政策(甘肃省惠民殡葬政策解读)》发布于:2024-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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