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单位与职工按照下列规定共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生育保险单位应当缴纳保险费,个人不缴纳保险费。

1、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本年度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6%的比例缴纳。 生育保险费率按0.8%缴纳。 以职工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

2、按2%缴纳【单位人均工资低于上年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的,按城镇和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以上年城镇非私营就业人员(社会平均工资)为更低缴费基数],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按工资标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所在部门或单位。

3、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部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超过上年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有些不包含在支付基础中;

4、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以最近一次工资收入为准。 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以上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5、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

2.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大额医疗补助和大病保险的支付标准。

1、参保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还必须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补助和重大疾病保险。 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为城镇各单位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0.3%。 原则上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所在单位可根据情况酌情予以补贴。 大病保险缴费标准为4元/人/月,参保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各承担2元/人/月。

2、大额医疗补助费、大病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或工资支付部门一次性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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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咸阳市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标准是什么?》发布于: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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