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服务管理,促进常住人口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细则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证的申领、发放、使用及其他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第三条 居住证是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享受常住居民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居留证件持有者应当遵守法律,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将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的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居住证制作、发放、管理服务所需资金由县级人民 *** 统筹安排。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权益、服务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口信息数据库等信息系统,加强信息采集和信息共享,为居住证申办提供基础保障,逐步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第七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制作、签发、签注等证件管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学校、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办理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 离开常住户口在外地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教育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居住证。

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居住并按照《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理居住登记。 根据《办法》规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注册的连续学生,可凭学生证等学校出具的能够证明连续的材料,证明其居住半年以上。注册。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受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录用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从事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城镇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在居住地实际居住并拥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经济适用住房、租赁住房、用人单位或者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继续入学是指取得学籍,在全日制小学、初中、中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学习。

第九条 申请居住证时,申请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受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留许可申请表;

(二)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及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三)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的证明:

1.根据《办法》规定,对户口在现居住市、县居住半年以上的申请人,受理机构应当证明其居住半年以上根据登记记录;

2.根据《办法》规定,学校、民办高等学校注册的继续生,须凭学生证或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其居住半年以上的材料证明他们的持续学习。

(四)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继续教育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居住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出租方、用人单位、学校等出具的住宿证明;

3、连续入学的材料包括:学生证、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入学的材料等。

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请居留许可。 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或者代理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和出具人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对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居住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一条 居住证的名称、式样、规格由省级公安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人民 *** 公安机关核发。

第十二条 首次申请居留许可,免收证件制作费。 如需更新或更换居留许可,您必须支付证书制作费。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三条 居留许可每年签注一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继续居住的,应当在每年居住满年度日前1个月内到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并提交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居留许可、居住或工作地址、在读证明等文件。 受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暂停居住证的使用功能; 重新办理签注手续的,居留证件的使用功能恢复,居留证件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重新办理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十五条 居住证损毁、字迹不清或者遗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领或者补发手续。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号码发生变更或者更正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居留许可持有人续签新的居留许可时,必须归还原来的居留许可。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到受理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凭执法证件可以检查居住证。

有关行政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为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时,可以要求持有人出示居住证。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在工作中知悉的居留证件持有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权利与保护

第二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劳动就业;

(二)参加社会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住房公积金的存、提取和使用;

(三)参与民主选举和有关公共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

(四)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五)乘坐城市公共交通享受与常住居民同等的优惠;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居住证持有者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务:

(一)义务教育按照“以当地 *** 、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统筹安排农民工子女就近就读、免试;

(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妇免费享受计划生育基本服务;

(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传染病防治、儿童疫苗接种、妇幼保健、老年人健康管理、患者健康管理等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患有高血压和糖尿病;

(五)法律援助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

(六)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学习场所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免费开放;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十二条 居留证件持有者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领出入境证件;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领或者更换居民身份证;

(三)办理机动车登记;

(四)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五)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并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六)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七)子女在户口所在地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后,可以参加高中入学考试。 子女在居住地接受高中教育并取得学生身份,毕业后有连续就读2年以上记录的,可以参加高考;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人民 *** 规定的落户条件的,可以按照本人意愿将常住户口由原居住地迁往居住地。

(一)在南昌中心城区取得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以及其配偶、子女、同居父母,均可申请永久居留。当地户口登记;

(二)在南昌市以外设区的其他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房)和合法稳定就业的,本人及其同居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常住户口登记。在当地居住;

(三)在县(市)市区及其所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房)的,与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水平,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居住证所享受的待遇。持有者。 一系列公共服务和便利设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境外旅居我省人员的登记和证件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前颁发的居​​留证件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居住登记的,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6年4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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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江西省居住证制度实施细则(江西省居住证制度最新实施细则)》发布于: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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