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长住金字[2022]14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及职工:

为进一步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 ”(建金[2018]46号),继续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 为有效防范冒取住房公积金行为,切实保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心决定修订《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株金子[ 2021]19号)如下:

一、第五条修改为:“房屋有两个以上购买者(或者业主),且职工与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共同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可以申请提款; 职工与同一户籍的父母、子女以外的人共同购买房屋全部产权的,只有其中一人(仅限贷款购房的主要借款人)可以按其购买份额申请提取; 如果他只购买了该房屋的部分产权,而该房屋的剩余产权保持不变,则不得申请退出。”

二、第十条第二项的撤销期限修改为:“一次性撤销,应当自房产证首次登记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申请; 如果雇员与父母和子女以外的其他人共享同一户籍,如果您购买房屋的全部产权,或者如果同一房屋在12个月内有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所有权 *** 交易,则必须申请一持有房屋产权满12个月后可提现,提现期限将相应延长,直至满足提现条件。 24 个月内。”

本决定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长住金字[2021]19号)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 年 6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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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关于修改实施细则的决定(2022年6月20日施行)》发布于: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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