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长留金字[2021]19号

(2021年4月22日公布,根据2022年6月17日《修改决定》修订)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GB/-2019)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规范》根据《长期居民资金管理办法》(长期居民资金管理字﹝2021﹞5号)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活动的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的提取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无房职工租房居住;

(四)已退休或退休的;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六)出境定居;

(七)劳动者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缴纳现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费用。

第四条 员工符合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多种退会情形的,只能在一种情形下申请退会; 如果有多个房屋符合退出情况,则只能选择其中一套房屋申请退出; 购房有不同类型。 如果贷款,应优先偿还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还贷期间,不得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款。 两次提现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职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八)项规定的退出情形的,其配偶可以同时申请退出; 未向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及其配偶也可以申请提取。 您可以各自选择一套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二)、(八)项退出情况的住房申请退出。

第五条 购房者(或权利人)两人以上,职工及其同户籍父母、子女共同购买同一房屋全部产权的,可以申请退出; 职工与他人共同购买同一房屋的,为完全产权,只有其中一方(仅限贷款购房的主借款人)可以按其购房份额申请提取; 职工仅购买部分房屋产权,其余房屋产权未发生变化的,不得申请退出。 (本条款根据2022年6月20日《修改决定》(长株金字[2022]14号)调整)

第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在法律或者管理中心规定的期限内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并在账户冻结期间申请支取的;

(二)未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限内申请支取的;

(三)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而被管理中心登记为不良信用,并在管理中心限制期限内申请提取的;

(4)您已与管理中心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提取冲减住房公积金贷款协议》(以下简称《冲销贷款协议》),并在协议有效期内申请支取。协议。

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其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

(一)因购买、建造、装修、大修非住宅(含商住两用房)或偿还非住宅(含商住两用房)购房贷款本息而申请提款的;商业和住宅两用房屋);

(二)在非存款地、户籍地购买、建造、装修、大修房屋,或者偿还非存款地购房贷款本息的,申请提款。存款或户口所在地;

(三)职工及其配偶因购买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抵押、取消抵押等原因导致同一房屋相关状况发生变化,或者房屋被出售然后回购。 、再次使用住房申请提款;

(四)通过接受赠与、继承、交换、财产结算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未实际买卖并申请提取的;

(五)自2021年5月1日(含)起,职工自行购买、建造、装修、大修住房或偿还购房贷款(包括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居民个人住房贷款)本息。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 特定情况下产生新的提款记录后,您再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再使用其他住房申请提款。

第三章 提现业务处理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提取条件,并按照规定提供提取材料。 提款材料必须是原件。

第九条 提取材料分为基础材料、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经营证明材料。 其中,每种提款情况均需提供基础材料; 涉及配偶提款或基于员工家庭(指员工及其配偶)提款时,需提供结婚证明材料; 当涉及异地提款时(指长春市及玉树、农安、德州等)当您居住在 *** 、九台、双阳、公主岭以外的地区,并且是您本人或配偶的居住地时,您应提供户口证明。

(一)基础材料

1、申请人亲自办理提现业务需提供:

①身份证明材料: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 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外籍雇员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通行证。 居住证等,过期的证件视为无效。

②存款卡:应为申请人名下的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 当提款金额超过10000元时,必须是I类账户。

2、委托代理人办理取款业务时,受托人除申请人个人身份证件、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 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和结婚证;

② 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的父母或子女的,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③ 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件及申请人本人签署的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④ 受托人为单位经理的,须提供单位经理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的《缴存单位集中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海豹。

(二)婚姻或者户口登记证明材料

1、结婚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 离婚证明、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口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簿。 其中,集体户口的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主页、个人页面。

(三)经营证明材料

员工应根据不同的提现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第十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装修、大修自住住房的业务

(一)购买新的自住房屋

1、退出时限:一次性退出申请应当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之日或者房产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

2、提币金额:提币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3、企业证明材料:

①未取得房产证的,需提供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增值税发票;

② 如已取得房产证,请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附加房屋申报表或增值税发票。

(二)自住房屋的购买和再交易

1、注销时限:一次性注销申请应当自房产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 如果同一房屋在12个月内发生过两次或两次以上所有权 *** 交易,则从第二次交易开始,购买该房屋的员工必须在取得房产证后等待12个月才能申请提取。 (本条款根据2022年6月20日《修改决定》(长株金字[2022]14号)调整)

2、提款金额:提款总额不得超过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契税计算金额。

3、经营证明材料:房产证、契税完税证明、房产交易申报表。 若存放地尚未实现数据共享,需提供增值税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购买公共住房

1、注销时限:一次性注销申请应当自房产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

2、提币金额:提币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3、经营证明材料:房产证、国有住房销售统一专用票据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

1、注销时限:一次性注销申请应当自房产证首次登记之日起24个月内提出。

2、提币金额:提币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3、经营证明材料:房产证、扩大面积发票、或免税相关证明(房产交易申报表等)。

(五)购买经济适用房

1、提现时限:自满足提现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应申请一次性提现。

2、提币金额:提币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

3、企业证明材料:

① 如购买廉租房,需提供:经济适用住房协议书、入住通知书、付款收据(须有房地产开发商盖章)。

②购买扶贫住房的,需提供:《长春市住房制度改革公租房销售表》、《房产证》、《公租房个人投资确认表》或《增值税发票》。

(六)自住房屋新建、改建、大修

房屋装修是指拆除旧房屋,重建新房屋; 房屋大修是指对安全等级评定为丙级、丁级的房屋进行加固、修缮。

1、提现时限:自满足提现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应申请一次性提现。

2、提款金额:提款总额不得超过自住房屋新建、改建、大修实际支付的费用。

3、企业证明材料:

① 建设自住房屋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建筑费发票等。

② 装修自住房屋的,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房屋所有权证、旧房改造许可证材料、装修费用发票。

③自住房屋检修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检修费用发票。

(七)异地购建、装修、大修自住房屋

1、提款期限和提款金额:根据住房类型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规定。

2、经营证明材料:除参照本细则第十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按住房类型提供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的增值税发票、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 、户口登记地、住房所在地地址要一致并注明到县级)。 取得的异地住房材料与本市住房材料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以要求职工补充证明材料或由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并回复。

第十一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和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一)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参照此)

1、提款时限:员工必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 每年可提取一次,两次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若提前部分还款,您可在还款后12个月内申请一次提款; 如果有(提前)结算,结算后12个月内可以申请一次提款,两次提款期不受影响。 12 个月的间隔限制。

2、提款金额:累计提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偿还总额(不包括因逾期而产生的罚息)。 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以及贷款期内间断未提取的部分,不累计提取。

① 首次提款,还款期限超过2个月但不足12个月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未来12个月应付的本金和利息; 还款期限大于12个月但小于24个月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未来24个月应付本金和利息的金额,以此类推。

② 如果再次提款,以上次提款时间为准,如果提款时间与上次提款时间间隔大于12个月但小于24个月,则提款总额不得超过12个月本金和利息支付; 如果不足24个月则为36个月,提款总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以此类推。

③提前部分还款的,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金额与重新评估的未来12个月应付本息金额之和。

④ 如果贷款提前还清,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次提取至清偿时实际还款金额减去12个月本金和利息的差额。

⑤ 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如已提取贷款用于购买(新建、装修、大修)其他房屋的,则不得累计提取,仅支付未来12年内应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个月可以提取。

⑥ 职工配偶已在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并提取的,职工申请提取同一套房子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仅提取未全额提取的余额。

3、首次提款业务证明材料(202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首次提款为首次提款):

①贷款购买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贷款合同、经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房产证上无“抵押”字样的,需提供)还应提供反担保合同等权利证明等证明材料(或以信息生成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回复为准,下同)、以往正常还款证明两个月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要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②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并进行交易的,应提供贷款合同、带有“抵押”字样的房产证、近两个月正常还款的证明以及主要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③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提供长春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主要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

④贷款期内发生部分提前还款的,除提供本条之一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提前还款的凭证; 提前还款部分后2个月未正常还款的,还应重新审查未来12个月的还款计划。

⑤ 贷款自然结清的,除提供本条第①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提前还款的,除提供本条之一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前还款并记入账户。 凭证和贷款结算凭证。

⑥ 贷款异地购房的,除提供本条之一款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须提供本人或配偶的户籍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所在地、且购买地地址应一致,且县级明确)。 外地购房取得的材料与本市不一致的,管理中心可要求员工提供增值税发票等补充证明材料或信息产生地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核实并答复。

其中,本条第1款至第5款要求的证明材料中,例如员工贷款发放机构已与管理中心实现数据共享(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具体名单另行公布) ,且员工授权管理中心核实其个人住房贷款信息 可以,无需提供主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近两个月正常还款证明、提前还款证明、下次还款计划12个月,以及贷款结算证明。

4、再次提取企业证明材料:

① 提交首次提现所需的经营证明材料后,再次申请同一房屋提现时,不再需要提供贷款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

②在管理中心合作机构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并在贷款还款期内申请提取的员工,可以选择开通年度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服务正式启动时间另行通知) ),员工不再需要提供经营证明材料。 。

(2)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1、提款期限及提款金额:员工应按照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签订抵消贷款协议; 尚未签署的,允许在签署抵消贷款协议前进行最后一次提款。 符合累计提款条件的,可以累计提款,累计提款金额不得超过累计期内偿还的贷款本金和利息总额(不包括因逾期而产生的罚息)。 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部分以及贷款期内间隔期未提取的部分,不累计提取。

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还清贷款的,不受理提取申请; 若贷款以现金(预)结算的,贷款在结算(预)后12个月内可提取一次,且提取金额总额不得超过现金(预)结算金额。

2、经营证明材料:无需提供。

第十二条 无房职工租赁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无房职工是指家庭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没有自己的住房的职工。

1、提取期限:职工连续3个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后提出申请,每年可提取一次。

2. 提现金额:

① 租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属提取的总额不得超过实际每年的租金费用。 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金额不再补足,逐年未提取的金额不累计提取。

②租赁商品房且存款地点在长春市的,职工家属每年提取的金额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 如果是租赁商品房,存款地点为玉树、农安、德惠、九台、双阳、公主岭及铁路沿线点办理的,职工家属每年提取的金额总额不得超过12000元。 历年未足额提取的金额不再补足,逐年未提取的金额不累计提取。

3、企业证明材料:

① 租用公共住房时:租赁合同。

②租赁商品房的:存放地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职工(及其配偶)无房证明(存放地已实行数据共享且经 *** 部门核实的,无需提供)员工授权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 退休或注销账户后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提现时限:员工在获取相关材料并完成账户封存手续后即可申请提现。

2. 提现金额:全部余额。

3、业务证明材料:提供退休审批表或退休证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相关凭证; 男性员工年满60周岁、女性员工年满55周岁的,无需提供经营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注销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提现时限:员工在获取相关材料并完成账户封存手续后即可申请提现。

2. 提现金额:全部余额。

3、企业证明材料: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证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出境定居、注销户口后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提现时限:员工在获取相关材料且账户被查封半年后即可申请提现。

2. 提现金额:全部余额。

3、经营证明材料:外国护照或户口注销证明等。

第十六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后注销账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1、退出时限:已故员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股权代表在取得相关材料并完成账户封口手续后,即可申请退出。

2. 提现金额:全部余额。

3、企业证明材料:

①死亡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明、注销户口死亡证明、人民法院生效的死亡判决书等。

② 证明合法继承或遗赠权利的文件:公证书、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第十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现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业务

1、提取时限: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现有住宅安装电梯的,自特种设备登记证核发之日起24个月内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安装的电梯。 提款之间有 12 个月的期限。

2、提款金额:提款总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担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投资金额。 财政补贴资金和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款金额。

员工及其配偶可以从一套有电梯的住房 *** 同退出,也可以从两套有电梯的住房中分开退出。 对于已经使用电梯退出的员工,不再受理因此原因的退出申请。

3、企业证明材料:

①街道办事处公布备案文件(包括建设费用分摊方案和投资者名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个人实际投资证明用于安装电梯。

②同一电梯安装项目有员工退出的,其他员工不再需要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同材料,只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产证、以及个人实际投资证明即可。电梯安装。

第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二)、(三)、(八)项规定提取的,更高提取金额为个人住房余额一百元。公积金账户; 对于本条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全部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资金账户可以注销。

第四章 提款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 职工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退出条件的,必须申请退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出条件的,应当申请退出。 如果确实需要代理商,则雇员可以委托配偶,拥有相同家庭注册的父母/子女,该部门的住房公积金基金业务经理或对他人的公证委托以代表他或她的人来处理; 如果员工去世,或者该人被宣布死亡,则其法律继承人或遗产应申请撤回。 如果他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则他的合法继承人或遗产可以申请其代理人撤回。

申请撤回住房公积金资金的第20条员工必须签署提款承诺信,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同时,他们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手动比较,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验证提交的文档。提取与业务相关的信息。

第21条管理中心的每个分支将在接受提款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1)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所提供的材料是真实的,完整的,决定批准提款,并立即完成申请;

(2)如果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是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失败的实时在线验证,则决定不允许撤离,并且将明确告知员工不允许退出的原因;

(3)如果所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整或不正确,则将提供必要的业务指导,并将清楚地告知员工应补充和纠正的所有材料。 员工补充材料的时间将不包括在接受时间限制中;

(4)如果无法根据现有材料得出批准结论,并且有必要与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验证,则可以延长审核时间限制,并且调查和验证时间将不包括在接受时间限制。

撤回批准后的第22条,除了由于雇员死亡或死亡宣言而撤回,撤回的住房公积金应以雇员的姓名转移到雇员的储蓄帐户中。

第五章附则

第23条 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这些详细规则。

第24条这些规则将于2021年5月1日生效。如果先前关于管理中心撤回业务的法规与这些规则不一致,则这些规则将占上风。 “长春住房公积金基金提款管理措施的实施规则”( Jinzi [2015]第16号),“在补充条款方面做得好的通知”( Jinzi [2015] 28号, Jinzi [2015]否。39,长胡金齐[2016]第15号,长胡金齐[2016]第41号)同时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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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发布于: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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