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试行)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扶持体系的意见》、《 *** 中央办公厅、国家机关关于进一步完善特困人员救助制度的意见》理事会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河南省人民 *** 办公厅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省委关于印发《关于改革和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特困人员救助帮扶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困人员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拯救一切需要拯救的事物,滋养一切需要滋养的事物;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规定严格、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民政部门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困难群众的救助救助工作。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和确认,并将审核确认结果及时报告县级民政部门。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

(一)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无生活来源的;

(三)无法定扶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义务人无力履行义务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本办法规定的丧失劳动能力:

(一)60岁以上老年人;

(2)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一级、二级、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一级、二级残疾的身体残疾人; 一级残疾的视力障碍者;

(四)省、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收入低于当地更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更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视为本办法所称无生活来源。

(一)前款所称收入是指一定时期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用后的工资性收入、营业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性收入按照规定。 净利润和其他项目。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各级 *** 确定的优惠养老金、高龄津贴等社会保险不包括在内。

(二)省辖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无生活来源的情形。

(三)特困人员收入和财产状况的核算方法参照《河南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第三章。

第七条 法定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履行本办法规定义务的能力:

(一)特困人口;

(二)60周岁以上的更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个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更低生活保障边际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岁以上老年人;

(四)个人收入低于当地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财产符合当地低保户财产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被宣告失踪、正在服刑,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省、市人民 ***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对于孤儿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不再适用更低生活保障政策。

纳入特困救助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九条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扶助,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亲自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赡养、抚养、赡养等情况的书面说明,以及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 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家庭经济状况授权核查的相关手续。

第十条 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应当及时了解辖区内居民生活状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扶助条件的,向其通报帮扶支持政策。 如果您因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原因无法申请的,应当主动帮您申请。

第十一条 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一次性补正。 所有需要的材料。

第四章 审核与确认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入户调查、邻里走访、 *** 、信息核查等工作,对居住条件、赡养、扶养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支持状况等,并提供审核意见。

申请人和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情况组织民主审查,并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核实真实性、完整性和调查核实情况。申请人书面陈述的结果。 评价基于客观性。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所在村(社区)确定的特困人员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确认。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酌情组织民主审查,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重新予以公示。

有条件的,可以进一步简化和优化认定程序,县级民政部门可以加强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完整的救助帮扶档案,并将经调查核实确定的特困人员名单连同申请、调查核实情况一并报送。等相关材料报送县同级人民 *** 民政部门。 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自确认之日起次月起提供相应的救助、扶持待遇,并通过申请人所在村(社区)乡镇人民 *** 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 对不符合条件而不同意的,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标准不一致的地区,一般对拥有承包地或者参与农村集体经济收入分配的农村特困人员给予救助补助。 对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到城镇的,给予城镇特困人员帮扶补助。

第五章 自理能力评估

第十八条 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在向他们提供帮助和支持之前,先确定极端贫困人口应享受的标准护理水平。 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做好监督指导工作。

有条件的,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特殊贫困人口自理能力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根据以下六项指标综合评价:

(1)独立进食;

(2)着装独立;

(3)独立上下床;

(4)独立如厕;

(5)室内自主行走;

(6)独立洗澡。

第二十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符合的,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 达不到3项及以下指标(含3项)的,可视为具有生活自理能力。 是部分自理能力丧失; 如果4项以上(含4项)指标达不到,则可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老年人自理能力水平与特困人员的衔接。

根据《老年人健康能力评估标准》(DB41/T1299-2016),被评估为“能力完整”、“轻度残疾、中度残疾”、“重度残疾”的,可分别认定为特困人员。能够照顾自己的人。 、半护理、全护理两类。

第二十二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本人、抚养人、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帮扶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报告。 (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分级。

第六章 援助和支持的终止

第二十三条 特困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终止帮扶: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踪的;

(二)具有或者恢复劳动能力;

(三)被依法判处刑罚,正在监狱服刑的;

(四)收入、财产状况不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五)法定义务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出现新的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六)自愿申请退出帮扶。

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受帮扶福利直至年满18周岁; 年满18周岁,正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以继续享受帮扶福利。

第二十四条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其本人、抚养人、村(居)民委员会、救助服务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 *** (街道办事处)主管部门)审批终止。

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在工作中发现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终止救助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拟终止帮扶的特困人员,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帮扶服务机构予以公告。 公开展示期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人民 *** (街道办事处)作出终止决定,自下个月起终止救助帮扶。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终止救助支援的决定,并重新公告。

决定终止帮扶的,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和村(居)民委员会终止帮扶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 终止救助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更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审查确认工作下放乡、村的,县级人民 ***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指导乡镇人民 *** (街道办事处)做好极端情况认定工作。对贫困人口,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抽查。 识别极度困难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10月10日民政部印发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工作有关工作的通知》河南省民政厅2017年3月6日发布的《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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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2017年河南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发布于: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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