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户籍迁移“零门槛”准入政策
全面取消城镇、城镇落户条件限制,实行“零门槛”准入政策,即所有在我市居住的公民都可以无条件亲自申请,按照居住地址登记。他们的户籍已迁移并落户。 。 需要搬迁到本市市区、乡镇的人员,应当持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本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 与他们同住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可以申请搬来与他们同住。
2、户口迁移所需材料
(一)如要入户,必须征得户主同意,并持户主的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户主同意办理户口登记的声明书。
(二)无法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可以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办理集体户口登记。
(三)在您提供的合法稳定住所落户(含租赁)的,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如需办理独立产权房屋登记,需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完税证明(小产权房提供收费依据),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房子位于申请。
2、购买二手房时,应提供购房者的房屋所有权证; 出卖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双方的买卖合同。 如果是单位资助住房,应当提供筹资合同或协议。
3、如需入住自建房,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权证、规划许可证。
4、如登记入住房改房,须提供房改购买的共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5、居住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的租赁协议或合同。
6、租赁私人房屋入户时,应提供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公安机关的登记备案材料。
上述合法稳定住所非业主所有的,应提供业主的居民身份证和同意入住的声明。
三、设立集体户口的条件、办法和入户人员范围
(一)设立条件。 各县(市)公安局、市分局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以社区(村)委会为基础设立有公共地址的集体户口。 集体户口必须由社区居(村)委会指定专人管理。
(二)设立方式。 各集体户口,社区(村)委会门牌号为集体户口登记号码中较大的号码,其次为序号。 其中:入住的个人统一编号为1; 全部或部分搬迁的家庭统一编号为2号,按落户时间先后顺序列为附号,同时向群众发放户口簿。
例如:A分公司B小区地址为渭滨区同乐巷66号,则该小区集体户籍地址为:渭滨区同乐巷66号B小区1、2号,附有 X 编号。
(三)入户人员范围
1.符合户口登记条件但无居住地址的人员,可以进入居住地对应的集体户籍。
2、房屋出售后,原业主无其他住址可迁入的,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原房屋所属集体户口。
3.历史遗留的空户口人员长期不在本市居住,又无法迁户口的,本人或者户主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集体户。家庭所属的登记。
4.实行省内户籍迁移“一站式”办理
河南省户籍居民申请在省内跨省辖市(直辖县)户籍迁移的,实行网上迁移户籍迁移手续,并发纸质版《户口迁移证》和《户口迁移证》。不再核发《户口迁移证明》。 》,居民可凭相关证件和申请材料,直接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户籍迁入、迁出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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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新乡市户籍搬迁政策(新乡市户籍搬迁条件)》发布于: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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