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登记条件
(一)一方为重庆市户籍,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华侨或者外国人;
(二)双方已依法登记结婚,仍为夫妻关系;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精神障碍等);
(四)双方自愿离婚,并在离婚冷静期满后30日内,就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清偿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
文件和证明材料
(一)重庆市居民须出示有效户口簿、身份证;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须出示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三)华侨、外国人须出示有效护照;
(四)双方结婚证书(中国大陆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合法有效的结婚证书);
(五)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六)双方提供近期2寸半身免冠单人报名照片2张。
离婚登记流程
申请-受理-冷静期-注册(认证)
申请:双方提出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向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及证明材料)
受理:登记官受理离婚登记(登记官对提供的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出具《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
冷静期:进入30天离婚冷静期
审查:登记机关再次进行离婚登记审查
登记(证):离婚登记及开证
温馨提示
(一)注意事项
一、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办理结婚登记的;
(四)离婚冷静期满后三十日内未登记的。
2、当事人拒绝办理离婚登记、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文件、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冒充他人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的,将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责任;
3、双方无法共同到中心办理离婚手续的,只能通过其他法定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4、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必须一致。 如有不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先到有关部门进行更正。
(二)离婚登记预约
涉及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的离婚登记必须网上预约,提前审核离婚登记材料。 方法如下:
重庆市民政局官方网站
(三)离婚协议书
1、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清偿等事项的一致意见。 参考格式可从中心网站下载;
2、手写离婚协议书时,必须一式三份,用黑色墨水写在A4纸上。 离婚协议书印刷或者书面内容有变更的,必须重新印刷或者书写;
3、双方签字必须在我中心登记时在我中心办理人员面前签字,不能提前签字;
4、离婚后,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书内容后悔的,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变更。 双方可自行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四)补办离婚证
1.当事人遗失、毁损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申请补领;
2、当事人已办理离婚登记,申请补发时因再婚发生变化的,不再补发离婚证;
三、当事人因故无法到婚姻登记机关补领结婚登记证的,在有档案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时,须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户口簿、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载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和机构、现婚姻状况、委托事项、受托人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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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重庆市涉外、港澳台居民、华侨离婚登记服务指南》发布于: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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