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

之一章 一般规定

之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浦东新区住房保障体系,保障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运行,根据《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实施意见》 》(沪住房标准[2021]5号),根据《市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查审核实施办法》(沪住房标准[2021]7号),本实施细则根据浦东新区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和租金分配的管理。 区备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实施细则适用条件的在职职工、引进人才、在沪农民工以及其他在浦东合法稳定就业的常住居民。

第三条(管理部门)

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设交通委员会”)是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 根据浦东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时修订、调整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政策,对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浦东新区住房发展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中心)具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和管理,对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和租赁等进行管理。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日常检查和监督。

浦东新区财政局、浦东新区审计局、浦东新区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运营机构)

上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是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 设立受理窗口,具体负责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线上线下的组织实施。 申请、受理、审核、租赁及租赁管理。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人)

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入住区资助的公共租赁住房。

如果是个人申请,我就是申请人。

家庭申请,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范围仅限于主申请人的配偶及未婚子女。 申请家庭户主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为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六条(申请条件)

单身申请人或户主申请人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者持有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

(二)与本地区(不含临港新区)注册单位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三)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的;

(四)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

第七条(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的人均住房面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

(一)单个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部成员为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参照住房面积核算相关规定确定。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申请人。 其中,除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审批面积人员有其他住宅的,其他房屋建筑面积不计入审批面积人员住宅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拥有产权住房的情况确定;在这个城市租用公共住房。 核定方法是:在本市拥有产权房屋的,按照房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计算面积; 如果租的是公房,并持有《公房租赁证》,则按照房屋内本市登记的人数划分面积。 计算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者户主申请人的工作单位在浦东新区(不包括原南汇区); 但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及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无是居住地房屋产权人的,居住地房屋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的建筑面积。

第八条(申请方式)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或网上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作出诚信书面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家庭成员申请)在本市的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持有本市有产权住房的《房产证》和租用本市公租房的《公租房证》:其中,户籍在本市的本市还须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相关住房证明。 材料;

(六)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单身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户主申请人);

(7)单个申请人(户主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在“上海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网上业务平台”(以下简称“网上业务平台”)及受理窗口提交,也可按照“提交申请”提交及“一站式服务”程序; 其中,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可以申请人无需提供通过信息技术检索到的材料,或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得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供应审查

第十条(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受理窗口予以受理,以收到日期为受理日期; 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窗口应当立即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第十一条(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经济适用住房)

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经济适用住房(不含经济适用租赁住房)。 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经济适用住房。

第十二条(审计)

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受理申请后,将根据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审核期间,单身申请人(家庭主申请人)应配合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补充相关材料。

经核实,确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出具准入资格确认书; 认定单个申请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出具不予通过书面意见。 。

第十三条(供货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以单元为单位出租。 单身申请人可申请租用一居室或两居室(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者只能租用一居室); 申请家庭可申请租用一间或多间卧室(含一间卧室)的房屋。

拆迁公寓供应标准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根据市、区有关规定另行制定,报区建交委备案后实施。

第十四条(润厚)

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应当在网上业务平台公示审核情况。 获得准入资格确认的申请人,必须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标准,在准入资格确认有效期内登录网上业务平台,参与住房选房候补。 等待资格将在有效期届满时失效。

公共租赁住房候补名单按照获得准入资格确认日期排序。 若录取资格确认函为同一天,则按照录取资格确认函上录取编号后四位排名。

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根据候补名单分配公共租赁住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签订后,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应当按照市、区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合同备案。

第四章 租赁管理

第十五条(合同的签订)

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单独申请的,应与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并缴纳租金和押金。

申请经单位批准的,单位应当与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单位版),并缴纳租金和押金。

第十六条(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 合同期满后仍需租赁的,应提前3个月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提出续租申请。 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确定准入资格、租金支付和合同。 对表现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续租。 市出资和区出资租赁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6年。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后放弃租赁)

除不可抗力外,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单位或单身申请人(申请人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申请资格: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二)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入住的;

(三)其他放弃住宿资格的情形。

第十八条(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进行简单装修,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 每年由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经过市场价格评估后确定,报区住房保障中心备案批准后实施。

租赁合同期内,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不得擅自调整租赁价格。

第十九条(档案管理)

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企业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管理和利用,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账制度,逐步实现实现公共租赁住房住房档案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第五章 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期满后退出)

公共租赁房屋总租赁期限6年到期后,原则上应当及时腾出租赁房屋。 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运营机构同意,可以签订市场化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期间退出)

租赁期内需要提前退租的,应当提前1个月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过渡性退出)

租赁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一年的,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终止租赁或者租赁合同期满不再续租的,可以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申请过渡期,过渡期不超过三个月。 性居住期。 合同期满未申请过渡居住或者过渡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腾出租赁房屋。

第二十三条(购买过渡性住房)

区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到期,申请人家庭(单身申请人)因购房不再符合准入条件且所购房屋尚未交付而申请续签的,需提供购房预登记证、 -可凭买卖合同等证明材料向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申请延长过渡性住房。 过渡居住期可延长至预售合同规定的房屋交付日后三个月。

已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并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必须自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入住通知送达之日起90日内腾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日常检查)

区住房保险中心应当对区公共租赁住房公司的相关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建议。

第二十五条(责任)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管理等工作自觉接受公民、 *** 媒体等社会组织的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分配、租赁管理中存在隐瞒、谎报、虚假证明等行为的,按照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参照执行)

本细则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市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施行日期)

本细则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1日。 《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管理实施细则》(浦建住报[2019]19号) 65)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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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最新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发布于: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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