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亲属安置政策
子女已在本市城镇定居并有合法稳定户口的父母,可按下列程序申请在居住地落户:
(一)申请人的申请;
(二)被避难人和被避难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未成年人免交居民身份证。
(三)双方的结婚证书;
注:如果成年人投靠父母,则无需提交结婚证。 未成年人向有抚养权的离婚父母寻求庇护的,必须提交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五)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父母在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成年子女,可以按下列程序在户口所在地落户:
(一)申请人的申请;
(二)被避难人和被避难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亲属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的未成年人(孙子女)、祖父母(祖父母),可按下列程序在居住地落户:
(一)申请人的申请书(申请人父母签字同意);
(二)避难人及其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申请人父母双方的结婚证书;
注:拥有监护权的离婚父母须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
注: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可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市发展改革委确定的非首都职能由北京向我市转移的高校、医院、企业总部、科研院所、行政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等单位及其职工及其配偶父母双方可在居住地和工作地定居,办理下列手续:
(一)本人亲自申请;
(二)迁入人及其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注:未成年人免交居民身份证。
(三)劳动合同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证明或聘用通知书(聘任文件);
(四)亲属关系证明;
注: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可免于提交。
(五)合法稳定居住证明。
注: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凭用工单位同意的落户证明和所在单位集体户主页申请落户用工单位集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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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廊坊市亲属避难安置政策 廊坊市亲属避难安置政策文件》发布于: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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