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18岁以下公民姓名变更更正指引
一、申请条件
有意更改或更正未满 18 岁公民姓名的人
2、加工材料
(一)基础材料
1、父母或者监护人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变更。
3、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须由家长到派出所共同协议,签署或提供有效合法授权书。
(2)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以下不同情况提供材料:
1、因选择其他直系长辈的血缘姓氏而发生变更的,需提供与直系长辈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关系证明或户口档案材料原件。
2、因收养原因改变姓(名)的,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明。
3、父母一方因离婚要求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提供父母一方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
4、父母再婚随继父(母)姓的,需提供结婚证。
5. 如果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应由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变更。
六、姓名中含有生僻字申请变更姓名的,以国务院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作为变更依据。
7、因户口登记错误需要更正姓名的,应提供户口档案材料原件或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8、因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名称的,必须提供与该正当理由相适应的证明材料。 (如遇此情况,请携带相关材料到窗口办理)
3、业务流程
网上申请或携带申请材料到派出所办理(申请过程中,如需核实原件材料,请将原件材料邮寄或递送至办理单位。)
4. 处理时限
申请材料齐全的,派出所受理申请后,报县局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
5. 网上办公入口
辽宁省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
六、申请地点
七、收费标准
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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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丹东市18岁以下公民更名指南 2024年丹东市更名》发布于:202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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