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订婚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3年11月13日更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5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为了正确审理涉及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之一条 结婚所需彩礼按惯例缴纳后,因要求返还发生争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通过婚姻索取财产。 一方以聘礼名义通过婚姻索取财产,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彩礼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一方支付财产的用途,综合考虑双方当地的风俗习惯、支付时间、方式、财产的价值、付款人和接受人以及其他事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构成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特殊纪念场合赠送的礼品和小额礼品;

(二)一方为表达、增进感情而发生的日常消费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产。

第四条 婚姻契约财产纠纷中,婚姻契约一方及其实际支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 婚姻合同的另一方及其实际接受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双方仍为夫妻。

第五条 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同居,一方要求返还离婚时按照习俗支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但同居时间短、聘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聘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数额,确定是否返还聘礼。彩礼的内容、同居情况、怀孕情况、双方的过错等事实,并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 具体返还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聘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聘礼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聘礼人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海关。

第六条 双方未登记结婚,同居,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所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怀孕的事实、双方的过错等,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 ,确定是否退货以及具体退货比例。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之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审结,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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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人民法院关于聘礼的规定(人民法院关于聘礼数额的规定)》发布于:2024-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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