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供款的常见问题汇总 东莞公积金

>> 关于东莞公积金供款的常见问题汇总

第1项质询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是否需要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专业解答

需要。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办理入金登记,新职工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缴纳住房公积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因此,在试用期内,单位还必须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2项质询

当单位拖欠或少缴住房公积金时,员工何时康复,如何确定前几年的公积金缴款基数?

专业解答

的捐款基础

住房公积金为职工上一年度平均月薪,但不得超过本市当年规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当前为1900-27391元)。

员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提供相应的工资收入证明材料作为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非“纳税证明”)、银行工资单(需注明“工资”等字样,或表明受让人为被追回单位)、特殊单位格式的连续工资单、 加盖单位印章的工资单和其他能证明工资收入的材料。

第3项质询

公司已经处理好了自动收款,为什么还逾期?

专业解答

支付账户可能被报告为遗失、冻结、注销或余额不足等,可能导致无法按照约定发起收款和存款,催收业务将自动暂停,需前往单位托收行承接分行或登录单位网上办公大厅恢复正常汇款方方可收款方可。

如非上述原因,请致电12345热线到公积金中心下单。

第4项质询

我单位为何收到《逾期住房公积金提醒函》?

专业解答

公积金

中心检查发现,接待办事员的单位在截止日期后几个月内没有为该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发出了该通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单位应当自每月支付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存入代为支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汇入住房公积金专用账户; 由委托银行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逾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会影响员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取款,收款单位应自查自纠、整改。

第5项质询

公司可否与员工签订协议,免除员工通过补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专业解答

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

条第二款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营非企业单位、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第十五条之一款规定“单位雇用职工的, 应当自入职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记。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划转手续“,第二十条之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迟交、少缴”。

住房公积金是

用人单位及其雇员必须依法缴纳的长期住房公积金,其缴款是强制性的、强制性的和排他性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定方式及时、数额地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变更缴纳方式或者约定减少缴纳义务。

第6项质询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哪里缴纳住房公积金?需要收费吗?

专业解答

灵活用工可线上线下缴入住房公积金,办理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线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招商银行官方APP;

线下:公积金

全市12家住房公积金代收银行服务网点。包括:中国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东莞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东莞农村商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信银行。

第7项质询

公司没有为我缴纳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灵活就业供款吗?

专业解答

不。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劳动者应当督促用人单位履行法定义务,向住房公积金缴款。用人单位不履行义务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并举报。此外,员工不得作为在职员工和弹性员工同时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8项质询

缴纳公积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否申请业务调动?

专业解答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协议约定签署并履行《东莞市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费住房公积金协议》的,按照“2.1乙方已按规定、协议履行了押金义务,可按规定向甲方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并享有按规定租购 *** 补贴公有住房的权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贷款条件满足后,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企业对企业。

第9项质询

灵活就业人员在申请注销账户时,可否提取其在职员工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专业解答

假设张某之前已经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失业后,账户在公积金中心封存,个人账户余额为2万元。随后,灵活员工共存入3000元,符合条件的可提取共计23000元,注销并提取账户。

第10项质询

如果我以灵活雇员身份缴付了公积金,并办理了“企业对企业”的业务,我可否在还款过程中提取公积金?

专业解答

在正常还款期内,可以按照住房贷款(市公积金贷款)的本息还款情况提取贷款,对贷款没有影响。

第11项质询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与在职职工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有什么区别?

专业解答

除自愿性缴费协议另有规定外,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缴费、出缴、贷款、管理等方面均适用本市规定,平等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但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灵活用工只能汇出当月的住房公积金,不能补缴。

(2)灵活就业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只能以“自动代收”或“人工代收”的形式绑定银行卡进行汇款。

(三)灵活用工人员缴费比例不低于10%且不高于24%,缴费比例为2的整数倍。

(4)除本协议特别规定外,作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时,不得同时作为在职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5)符合条件的灵活员工可申请“注销提现”。

详情请咨询东莞市 *** 服务便捷热线12345或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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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关于东莞公积》发布于: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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